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者:叶敏发布时间:2020-04-30浏览次数:230

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决定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代表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调研、督察、评估、咨询和指导等,督促学校、二级单位改进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含督导组的设置、督导组职责和权限设定、督导员的聘任等。

第四条督导组由六人组成,成员由学校聘任;督导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督导工作进程管理、督导工作报告撰写等事宜。


第三章督导员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督导员由具有丰富实验室管理经验或长期在一线指导实验教学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担任。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六条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思想端正,为人正直,秉公办事,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2.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督导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督导范围包括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仪器室、危化品库房、气瓶房等。

第八条督导组职责:

1.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2.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工作规划;

3.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抽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

4.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停整改不力的实验室;

5.协助学校和各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第五章督导工作内容

第九条督导具体工作内容:

1.制订学期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计划,同时总结上一学期督导工作,并形成督导工作报告;

2.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逐项检查,检查结果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如有安全隐患需拍照存档;

3.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全面巡查和专项检查,做到全覆盖、无盲点;配合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

4.全面巡查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在1 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专项检查后,应在一周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督导报告;

5.每年度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6.参与实验室有关安全建设的验收和安全准入工作,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

7.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等;

8.检查以小组形式进行,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所有检查记录、汇总表、督导报告等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9.督导组督查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月不少于1 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个月不少于1 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学期不少于1次;

10.每位督导员每月检查或巡查8个实验中心和科研平台,或不少于8个课题组的科研实验室。


第六章其他

第十条学校每年列支督导组工作经费,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