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叶敏发布时间:2020-04-29浏览次数:230

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师生人身安全,确保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正常有序地进行,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实验室环境安全是指学生在实验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危险货物的使用安全。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GB6944-2005)。

第三条 凡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安全教育。首次进入实验室的老师和其他人员,必须首先接受环境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工作中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四条实验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做好环境安全工作是学校人性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校长是学校环境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学校环境安全工作的管理人;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环境安全计划的制订、指导和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范围内的环境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学院院长是学院环境安全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是本院实验室环境安全的管理人;实验室主任对本室的环境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实验室要设立一名通过环境安全考试的专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制订本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爆破、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第九条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积极做好实验所需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一般危险品的购置申请,必须由学院实验室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经保卫处批准后购买;对于剧毒或爆炸物品,还须学院党委书记签字审批,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押运人员应懂得相关安全知识,严格按规定进行运输、装卸,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药品存放要符合《管理条例》要求,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完善使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第十四条严格出入库领用制度,坚持双人双锁管理。领用人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同时持有单位领导签字的领用申请。发放要精确计量,用剩及时退库,严格限量,即用即发。严格做到账物相符,废弃物品集中存放不得擅自处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要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对管理和使用人员,实施必要的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危害人体和环境安全的废气、废水、废渣及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所用的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气体钢瓶以及高压油泵、高压管路等高压容器,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八条 高压容器的运输要执行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高压容器在运输使用中要防撞击,各类高压容器存放使用环境内要严禁吸烟、明火。可燃气瓶使用和存放时要远离热源和明火10米以上。如确需明火,请向学校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条 高压容器要存于安全场地(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高压容器要分开存放,同种气体瓶同一地点存放量要符合安全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高压容器要按规定定期进行耐压检测,不合格者禁用。

  

第五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造要充分考虑用电负荷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得随意拉扯临时电线,如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使用,用后立即撤除。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来校施工、废旧设备拆除人员必须持有相关工种上岗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与学院签订环境安全施工协议,在学院监督下施工。如有违章操作,立刻制止,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和双方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工电子仪器设备的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认证。任何人有权拒绝使用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室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除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指导外,对危险环节,指导人要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火灾,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更新,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六章 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吊车、升降机、材料实验机、结构试验机等各种大型实验设备平台,以及各类机床等使用要进行专门上岗培训,起重机等工种应持有劳动局颁发的上岗证。各项设备要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实验所需工件、刀具、样品要分类、分区摆放安全。

第三十条 特种机电设备要按出厂要求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求,定期检验、维护,对检验不合者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范围内沟、坑、井、洞要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七章 放射物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实验用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卫生部颁发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5)

第三十三条放射性物质的购置、使用和退役放射源处理,均要办理许可证。使用场所应悬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使用者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十四条放射源使用环境和涉及“三废”排放的应由环保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使用环境内要有明显放射性标志,要安装报警监控和工作信号。放射源应建档编号,由专人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六条退役放射源和放射废物处置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同时委托环保监测单位对包装容器内外放射性废物检测达运输标准后,送放射性废物库封存。

三十七条发生放射性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元素名称、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一旦发现放射源丢失,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上报卫生局、公安局,迅速查找。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制订的与实验室环境相关的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评比等,都要把实验室环境安全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对严格按管理制度办事、责任心强,安全管理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各单位在年终考评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实验室及个人,将按本条例所涉及的国家、国家各部委和《中国矿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矿保字[2002]6号)等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执行,由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