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师生职业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废弃化学品、废液、各类反应残留物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废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统一处置工作。
第五条产废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日常收集、集中安全储存等管理工作,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配合“水污染治理与控制实训中心”和校外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展处置工作。
第六条产废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与暂存
第七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有机废液、无机废液、过期药品、包装物和剧毒品五类收集:(一)有机废液:醇、醚、酯、醛、酮等;
(二)无机废液:废酸、废碱、无机盐溶液、重金属废液等;
(三)包装物:沾染危险废物的空瓶、纸箱、塑料膜等;
(四)过期药品:已经过期失效的药品;
(五)剧毒品:氰化物、含砷化合物、含汞化合物等剧毒品。
第八条 产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机废液、无机废液、过期药品、包装物和剧毒品收集,建立危险废物的台帐,并遵循以下管理规范:
(一)严禁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打包;
(二)危险废物入库时,纸箱应装满,废液应不超过塑料桶等容器容量的五分之四,并确保密封无泄漏;
(三)危险废物包装物外部应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和详细清单;
(四)具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九条 产废单位应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危险废物暂存点,并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收集容器。
第十条危险废物暂存点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点应张贴醒目的危险废物标志牌,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危险废物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水污染治理与控制实训中心”处置危险废物中的废液。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不能在校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危险废物。
第五 章附则
第十三条 产废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制度,对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措施不力、随意排放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