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第十四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 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周不少于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两周不少于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月不少于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施学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