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叶敏发布时间:2020-04-29浏览次数:216

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设备投资效益的发挥,提高全校实验设备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费范围:用“211经费”建设经费、世界银行贷款、基本建设经费、教育经费(指学校投入部分,不含院、系投入部分)购置的,且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收费的时间计算:设备从购入验收第二年起,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征收十年设备有偿占用费;800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一般仪器设备,征收六年设备有偿占用费;计算机类征收三年设备有偿占用费。

        第三条:收费比例:计算机类每年按设备原值的4%收取设备有偿占用费;其它设备,单价在800元至50000元的每年按原值的2%收取设备有偿占用费;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其5万元部分每年按2%收取,5万元以上部分每年按0.5%收取设备有偿占用费。

        单台设备每年占用费计算公式:

        计算机类:单价×4%

        一般设备:单价×2%

        大型设备:50000元×2%+(单价-50000)×0.5%

        第四条:各单位设备的有偿占用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计算、核定。在每年三月十日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各单位收取占用费的设备清单及统计的收费金额以院(系)、处、室为单位通知到设备占用单位。设备占用单位在三月底前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学校财务处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各单位的设备有偿占用费统一划拨入专用帐户。

        第五条:对愈期不交纳设备有偿占用费的单位,学校将从其单位经费中扣除所欠的设备有偿占用费并加收滞纳金(每天按应交款的1‰计算)。对无力继续交纳设备有偿占用费的,学校有权对该单位有关设备进行调拨调剂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六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有偿占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有偿占用费的使用管理。并设立“仪器设备有偿占用专用基金”帐户,该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用于仪器设备的再投入。


        设备有偿占用费的使用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操作执行。

        第七条:仪器设备在收取有偿占用费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仪器设备在收取有偿占用费期间的调拨,当年的设备占用费从调出单位收取,第二年,占用费开始从调入单位收取。

        第九条:各院(系)按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以加强本院(系)各单位的设备收费管理,提高设备投资和使用效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