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者:叶敏发布时间:2020-04-29浏览次数:223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的实验技能和先进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态度,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二章实验教学体系

第三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综合培养方案以及相关理

论教学体系,构建各专业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   为满足不断提高的教学需求,各学院应以学生为主体,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型和创新型实验的比例,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应达到85%以上,每学年新增实验项目不少于5%。

第五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本科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各学院应积极将学科发展的最新内容纳入本科实验教学内容。

第六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的基本单元。实验教师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精心设置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等类型。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直观观察实验现象,进行理论验证、原理说明和方法介绍。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安排演示性实验: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操作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或对理论的理解;二是实验内容新颖、方法先进或实验设备昂贵、耗材多,为使学生对先进的实验内容、方法或仪器有所了解和认识。

(二)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验证性实验主要为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三)综合性实验:学科内综合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或跨学科的综合实验。综合性实验以拓宽学生的高科技视野,提高学生综合应用多种知识与实验技能为主要目的。

(四)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和要求,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含实验方法和步骤、仪器设备选择),独立操作完成实验,写出实验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五)研究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研究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三章实验教学文件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实验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学分、开课时间等。教学计划由学院制定,并经学校审定后作为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依据。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

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含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选修课实验)均须制定单独的实验教学大纲。各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编写和修订大纲,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订、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实验课的重要基础,所有实验课均应有独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的要求,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学院应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等工作,并保存完整的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师在实验课程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档案并归档。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前应将本学期实验教学实际情况汇总并备案。

第四章实验教学过程组织及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和各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及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掌握全校的实验教学动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审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推广经验交流等。

(二)学院职责: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各系(教研室、研究所)、各专业实验教学的组织落实情况;负责实验教学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控等工作,在学院范围内组织、推广经验交流等。

第十三条   提前落实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要与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一并下达。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课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实验课表经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和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课表的进度开展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岗位明确、相对稳定,由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普通实验人员构成的实验师资队伍。实验教师由授课教师和具有实验指导资格的实验指导教师组成。新开实验课或开设新实验的教师由学院组织试讲或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教学。实验教师要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开出率应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95%以上,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学时。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调试、实验材料准备以及实验预做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要求一人独立完成的实验项目,在实验教学组织安排上应做到实验设备11组;需两人或多人合作才能完成的实验项目,应以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保证学生实验任务的完成和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及其他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解实验目的、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及实验过程等。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及时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及时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指导教师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无故损坏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学生因请假缺做的实验需补做。

第五章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考核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预习情况、理论应用、实际操作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的准确度、创造思维能力、实验报告撰写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验成绩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70%~50%

第二十五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应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记入学生成绩表。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记入该门理论课的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实验成绩所占比例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进行计算。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的,在计算成绩和载入档案成绩单时,如需要转换成百分制,可按下述标准进行换算: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实验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五分之一者或提交实验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和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学院每学期都要进行实验教学检查,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抽查各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于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验课程,将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其及时解决。

第七章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三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主动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手段的研究,研制新的实验设备;要积极撰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学论文;要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整合,加快实验教学内容从单纯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向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转变;要注重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各实验室要开设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供学生自由选择,鼓励学生自带题目到实验室进行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或实验室可以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的实验教学实施细则及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